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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2015-12-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子女一方面使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到做父母的乐趣,另一方面,它可以使一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得到父母的关爱。但是收养子女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以下为您介绍收养子女相关知识。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

  (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收养别人孩子的养父、养母或养父母,叫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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