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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的收养条件
2015-05-27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弃婴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弃婴,一种是福利院弃婴。如果捡拾到弃婴,市民不能私自抱养,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弃婴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再按照收养程序办理收养手续。那么,弃婴的收养条件有哪些呢?以下由离婚法律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收养弃婴的条件。

  收养弃婴的规定

  弃婴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弃婴,一种是福利院弃婴。如果捡拾到弃婴,市民不能私自抱养,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弃婴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再按照收养程序办理收养手续。

  具体收养条件有哪些?相关工作人员说:“主要收养条件,社会弃婴和福利院弃婴大致相同,首先,收养人身体要健康,办理收养手续时,会对收养人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其次,收养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夫妻双方都须年满30周岁;同时,收养人要具备教育抚养能力,还要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以保障弃婴的生活;另外,收养社会弃婴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符合这些条件的收养人可前往相关民政部门申请,凡通过审核的收养人,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填写提交即可。”

  收养社会弃婴,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捡拾地所属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福利院弃婴,收养人要在西安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最有资格收养弃婴的是谁?

  由民政部门主导,儿童福利院包办的模式,其实长期以来一直就是国内弃婴收养的惯例,对于弃婴贩卖交易的打击,应该说也从未懈怠。但奈何,弃婴的境遇却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不仅贩卖行为依旧存在,即便是有幸进入民政部门主导的福利院模式,也很难说就是弃婴的福音。

  毕竟,最适合儿童成长的环境永远是和谐完整的家庭,而不是群居式的福利院,而一些儿童福利院被曝光通过转让弃婴抚养权而牟利的现象,更是扯下了官办弃婴收养机构的“画皮”。一旦形成了排他式的收养权垄断,如何保障弃婴的权益,如何防止这一垄断权不被用于寻租和牟利,倒是个不可回避且更为严峻的问题,而弃婴权益也必然因为收养权的垄断而面临更大的风险而非改善。

  弃婴当然不是谁都可以收养,但也绝非只有官办的福利院才有收养权。唯有建立并完善民间收养认证与回访机制,努力为弃婴寻找愿意接收,且最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家庭,才是真正对弃婴的负责。

  一言以蔽之,弃婴的权益不可能来自垄断收养权,如何善待弃婴,更重要的是尊重权利,而非维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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