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条件 > 正文
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2015
2014-12-0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如何解除寄养关系?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如何解除寄养关系及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四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如何解除寄养关系】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寄养关系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推荐阅读:

  最新收养法

  寄养家庭应具备哪些条件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