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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13-01-24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

  核心内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我想收养一个孩子,可我不知道该怎么收养。”户籍在江门市区的市民李女士近日致电本报,想了解收养孩子的情况,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

  并非每个人

  都可收养孩子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每个人都可以收养孩子。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就数量而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此外,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登记

  须到民政部门办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李女士是江门户籍,属内地公民,须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到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到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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