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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吗?
2012-01-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如果你因为某种原因想收养孩子,那你首先需要了解的就是你是否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一、你可以收养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 丧失父母的孩子;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二、你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孩子:

  1. 没有孩子;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孩子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

  4. 年满三十周岁;

  5. 如果你没有妻子想收养女孩,你与孩子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 如果你有配偶想收养孩子,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7. 如果你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得孩子的同意。

  三、你应当从以下公民或者组织处收养孩子: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四、你应当注意的其他情况:

  1. 如果你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文第一项第三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第三项第三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项第五条“如果你有配偶想收养孩子,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如果你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 你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如果你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 如果你是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文第一项第三条“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第三项第三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第二项第一、二、三、四条“没有孩子、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孩子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孩子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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