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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养法关于收养孤儿的条件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无亲生子女,也无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在身体上、经济上、智力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能给被收养人一个比较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3、如果收养人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思想、道德品质有问题,或患有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非常不利,是不能收养子女的。

  4、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那么,夫妻双方都必须达到这个年龄。

  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相关收养的法律法规: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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