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收养应当遵循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这一点,亦贯穿收养法的许多条款。收养法第六条规定,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的公民方可收养子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十九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些,都是计划生育原则的体现。收养法的许多规定受计划生育国策的制约,这是中国收养法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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