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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养的法律知识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收养子女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况大体如下:

1、原则上收养人必须本人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年龄条件的限制。

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办理的各方当事人须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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