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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条件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注: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人的同意。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第三条,送养人第三条的限制。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六)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七)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二、收养登记所须证件及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6、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7、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的程序
  1、收养人持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用由收养人按实缴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才能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收养登记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收养登记费:
  收养登记手续费每件20元
  收养登记工本费每件10元
  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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