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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不孝养子遗弃养母 古稀老人哭索补偿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0-02-05

  李大妈今年70岁,一年前老伴去世了,她就和儿子、儿媳和8岁的小孙子住在一起,本该是享儿孙福的时候,可大妈却天天以泪洗面。

  1979年,因为一直没有孩子,李大妈和老伴抱养了一个才出生十几天的男孩,夫妻俩含辛茹苦地将这个儿子养大。儿子上班十几年,从没往家里交过一分钱,也没给爹妈买过一针一线,他们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都是李大妈和老伴出的,可老两口还是心甘情愿地“伺候”儿子,俗话说“养儿防老”,有了儿子,他们的晚年就有了指望。

  2007年底,老伴因病去世了,李大妈自己凑钱给老伴办完了丧事,儿子仍是一分钱没掏。老伴走了,大妈的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要买米、买面、买菜做饭,还要看病吃药,她每月500块钱的养老金真是捉襟见肘。今年入冬,老人无奈向儿子张嘴要钱,想买点煤生火取暖。没想到话还没说完就招来了儿子媳妇的一顿冷嘲热讽,说什么“没钱就上外面借去,借不来就冻着,反正你老不死的也活不了几天了!”

  不仅如此,儿子媳妇平时对大妈的生活也是不闻不问,让老人在冰冷的屋子里挨饿受冻不说,还要天天听他们的恶言恶语,他们自己“吃香的喝辣的”,连剩饭剩菜都不给母亲留一口。忍无可忍的老人找到了王佐镇司法所,哭着求政府帮帮自己,一定要和儿子断绝关系,让他从老两口盖的四间房子里搬出去,还索要这30年的抚养费。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释道: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李大妈与养子现在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即使养子不同意,李大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李大妈的养子对养母的生活不闻不问,既没有物质上的赡养,也没有精神上的关心,任由老人挨饿受冻,已经构成了遗弃,按照上述规定,李大妈可以要求他补偿这30年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是大妈让养子搬出自家房子的要求法律难以支持。即使李大妈与养子的养母子关系解除了,李大妈的老伴与养子的养父子关系却仍然存在,老伴已经去世了,他生前并未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李大妈也无权代他提出。老两口盖的四间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两间是老伴的,老伴死前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养子享有继承父亲遗产份额的权利,老伴这两间房由李大妈和养子各继承一间,因此这四间房里有一间是属于养子的,他当然可以继续居住,但另外的三间房是属于李大妈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对这三间房便不再享有继承权,大妈可以立遗嘱决定房子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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