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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收养法》应当尽快修改?
2016-04-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收养法》已实施24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的法定婚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结婚后夫妻双方即有生育、抚养子女的资格,理应具备收养子女的主体资格;《收养法》却规定“年满30周岁才能收养”,显然不符合实际。

  有专家指出:目前社会收养的主要问题是:收养条件过于严苛;收养渠道不规范;收养后续监管缺失,两会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体现了法律应该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某某领衔提出“关于修订《收养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取消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限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

  有专家认为,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需要修订的不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且还有《收养法》。《收养法》应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才能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进儿童的福利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今年两会关于《收养法》提案

  建议:取消收养人子女数量限制。全国人大代表曹某某说,《收养法》已实施24年,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相应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

  建议: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收养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王某某说,大量打拐解救儿童虽经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努力,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滞留在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虽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物质保障,但无法替代家庭的呵护和关爱及充满亲情的家庭氛围。因此,他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建议:适当放宽收养条件。全国人大代表蓝某某建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比英国(21岁)、法国(28岁)规定的偏大。我国大量的流浪孤儿都介于14岁到18岁之间,没有经济能力又无法被收养,建议取消对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建议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名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对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建议:养父母有特殊困难应允许转送养。全国人大代表李某某说,《收养法》应增加“可以转送养”的相关规定。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对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时,从维护被收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允许养父母对养子女进行转送养,不能因未成年人已被送养而剥夺其被再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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