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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养原来是违法行为3名孤儿陷入尴尬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0-01-14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09年6月开始的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工作已告一段落,全市逾1500名“黑户”子女办理了收养登记。在对收养子女工作进行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一些案例却引人深思。

  好心收养3名孤儿陷入尴尬

  出于好心,慈溪的王妈妈一连收养了3名孤儿,被当地传为“善人”典范,但在这次行动中,王妈妈却感觉“很受伤”。“看小孩子可怜,才领回家来自己养的。大家都称赞我是在做好事,周围邻居也都很热情地帮扶我把3个孩子养大。但因为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我的好心收养反倒变成违法行为了!”

  “王妈妈这样的行为的确很委屈,它也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我们目前普法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徐仲敏对记者说,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收养法》、《收养登记办法》的基本精神、具体内容以及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等方面,认识还不够。有的甚至不晓得收养子女还要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手续,认为领养弃婴、孤儿是在为国家解决困难、为政府减轻负担,是在做好事、行善事。“爱心善举也需根据法律章程来进行,才不至使自己的一片好心沦到尴尬的地步,才是受到政策保护的爱心行为。”

  疑难问题成执法新“考验”

  先有私自收养的弃婴或孤儿的,后又亲生了一个子女,是不是还要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一对患有精神病又痴呆的无生育能力夫妻私自收养了孩子,到底是“收回”小孩还是允许他们收养?

  收养人未达到收养的法定年龄,但与孩子已建立了较深感情的事实收养家庭,是先收回领养的小孩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助养,还是等待收养人年龄达标后再办证……在我市的私自收养子女清理整顿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来的疑难问题也不断考验着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界限和能力。

  “收养问题既是个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的人权问题。它有着严格的政策性,同时又有人性化的一面。”徐仲敏说,在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紧紧遵循“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以确定不同时间段的不同解决政策界限。

  据介绍,我市对1999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司法部门按照国家五部委132号文件精神,指导当地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当地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办公室分类作出处理意见。2009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动员私自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将弃婴或孤儿护送至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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