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法 > 正文
医院发现弃婴必须及时报案
2011-08-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0-03-11

  医院发现弃婴和弃儿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昨天,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

  通知要求,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并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通知特别明确,公民在本市辖区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本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如果市民想了解具体收养政策情况,可登录北京市民政信息网查询。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