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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 养子仍要扶助老人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09-01-21

  儿子长大后不孝 养父母气愤之下“断绝”关系 法律人士指出———

  事件回放

  徐大妈和丈夫在32年前收养了还在襁褓中的刘某,但是在10年前,刘某知道了自己的养子身份,总是询问自己的出身情况,与徐大妈老两口发生争执。

 

  徐大妈看见自己含辛茹苦带大的儿子与自己形如仇人,一怒之下,与刘某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在,老两口年岁已高,生活困苦,又无其他子女赡养,需要刘某尽赡养义务,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徐大妈想问,刘某是否应该对他们老两口尽赡养义务?

  司法解答

  丰台区南苑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刘某成年后与徐大妈老两口因为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刘某在之前的20多年一直由徐大妈夫妇抚养照顾,现在徐大妈老两口年老体衰,生活拮据,无其他子女赡养,所以刘某虽然已经与徐大妈夫妇解除收养关系,仍应给予一定的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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