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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监护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什么是涉外监护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监护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监护同亲权也有所不同。监护制度的作用在于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和强制性保障。
  按其设立方式,监护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前者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为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之间以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监护;遗嘱监护为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由于被监护人一般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故按被监护人来分类,监护又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人的监护。
  监护机关的存在是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性。所谓监护机关,是行使监护职能的组织或人。按其职能,监护机关分为监护权力机关、监护监督机关、监护执行机关和监护保障机关等。
  国际私法上的监护,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监护。也就是说,在监护关系中,或者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为外国人,或者监护机关为外国的监护机关,或者有其他国际因素。因为各国关于监护的法律对监护人及其职责和权利、被监护人、监护机关、监护的终止有不同的规定,在监护关系中常常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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