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收养 > 正文
涉外收养的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8-06-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随着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相关的法律适用也是需要当事人进行了解学习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孩子的部分。收养孩子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涉及到涉外收养更是尤为复杂。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涉外收养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二、涉外收养的要件

  涉外收养的要件需要满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也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以上是离婚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对于涉外收养的应注意的事项这一问题的答案。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参考。简单来说,婚姻问题紧紧关乎着人们的生活,涉外收养涉及到孩子,更应该得到当事人的认真对待。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离婚法律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