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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2017-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确立上述收养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对涉外收养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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