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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公证如何办理
2017-07-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6、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

  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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