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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与17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
2016-07-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办、爱之桥服务社承办的“家在世界,根在中国”大型寻根回访活动欢迎仪式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来自60个美国收养家庭和91名中国被收养儿童参加了欢迎仪式。

  民政部部长在欢迎致辞中表示,涉外收养是帮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实现永久性安置的重要方式,中国政府本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全世界范围内为生活在福利院的儿童选择收养家庭,并持续关注他们进入家庭后的成长情况,近年来积极倡导寻根回访,给予经费资助。

  欢迎仪式后,中国被收养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将在接下来10多天的寻根回访活动中,参观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查看收养档案,上中国传统文化课,回访曾经生活过的福利机构,走访北京、西安、成都和桂林4个城市。

  《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长期以来,涉外送养对象主要是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2014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涉外送养对象由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拓展到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

  据介绍, 我国目前已经与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冰岛、爱尔兰、新西兰、荷兰、挪威、新加坡、西班牙、瑞典、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等17个国家建立了涉外收养合作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前,将依法审查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资格。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从年龄、婚姻、教育、收养动机、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道德品行、社会支持网络等多个方面对外国收养家庭的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对收养申请人的评估工作、收养前培训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进行审查,确保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进入最适合其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另外,办理收养登记后,高度关注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和成长的情况,参考国际惯例采取了收养后跟踪的做法,要求收养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收养组织在收养后5年递交6次(第一年,每半年递交一次,之后,每年递交一次)安置后报告,以便了解掌握被收养儿童入籍、入学、就医,以及与家庭、社区融合等各方面情况。同时,每年组成3-4个出访团到国外看望被收养儿童,深入收养家庭,了解被收养儿童的生活成长情况。

  为帮助被收养儿童体验出生国文化,理性认识被收养的经历,满足众多中国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的强烈愿望,民政部委托爱之桥服务社开展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并通过“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爱之桥服务社涉外送养儿童寻根回访及中国文化教育试点项目”和“彩票公益金中央级项目 ——涉外送养儿童寻根回访及中国文化教育项目”支持寻根回访活动。自2006年以来,爱之桥服务社先后接待3千多个收养家庭,4千多名被收养儿童,共计1 万多人次来华寻根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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