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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儿童监护权纠纷案
2013-05-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今天给大家解读“涉外儿童监护权纠纷”一案,了解涉外收养的一些问题。

 
  【案例】
 
  本案的原告(姐姐)十多年前携女儿、丈夫移民新西兰。在抵达新西兰没多久,发现自己怀孕,她告诉在中国的弟弟(本案被告)是否想要这个孩子,因为她的弟弟没有生育能力。
 
  被告想要这个孩子,便同意姐姐生下这个孩子给自己抚养,他还告诉在中国的亲戚朋友他的妻子(本案另一被告)怀孕了,回老家待产。
 
  2000年1月14日,原告在新西兰生下一个男婴,并办理了新西兰国籍以及领取儿童津贴。一个多月后,原告带着男婴回国,把男婴交给了被告夫妇抚养,并动用自己在中国的关系,办理一张假的出生证,给孩子上了户口。
 
  2009年,原告在中国南京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了她对孩子的监护权。此时,孩子已经9岁了。原告诉称她只是把孩子送给被告暂时照顾,并无意送给被告。其后几年多次主张接孩子会新西兰,但是被告拒绝,所以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主动把孩子送给自己抚养,自己也尽了最大努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照顾,且有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和姐姐的证言,当初原告是把孩子送给被告抚养的,不是暂时寄养。
 
  原告还向山西卫生厅举报,说孩子的出生证是假的,山西卫生厅调查发现这个孩子的出生证是假的。现在公安局准备把这个孩子的户口取消,但是没有具体处理,要等本案最终结果才能处理。
 
  2011年12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被告胜诉,理由是孩子正处在价值观形成期,全家人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
 
  【律师点评】
 
  在这个离奇的案件中,我们看到在监护权的案件中,孩子的幸福和健康发展是法院考虑的第一因素。在和新西兰家庭律师沟通中,我们得知新西兰家庭法院在处理孩子监护权时,孩子的幸福和健康成长是法官判决的第一位考虑因素。这个案件即便在新西兰家庭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原告诉求也很难获得法官的支持。
 
  其次,在没法生育的家庭,最好按照正常途径合法领养,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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