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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牵引涉台离婚案三大变化
2011-01-0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新闻回放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明确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看点

  《补充规定》出台后,将会给涉台离婚案件带来哪些变化呢?

  专家解读

  王婷法官认为,《补充规定》的出台将会给内地方诉台湾配偶的离婚案件带来三大变化。

  变化一 快速解除

  王婷法官解释,由于担心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在内地无效,所以在涉台离婚案中,内地配偶通常在内地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涉及港澳台的离婚诉讼中,只要有一方在国内,就可以在国内审理,所以法院是受理这些诉讼的。

  王婷法官解释,如果提供了台湾配偶的具体地址,法院会按照地址通过对台专邮渠道把诉讼材料、开庭传票、起诉书等邮寄过去。

  但实际上,内地配偶提供的地址有许多时候不正确,法院找不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指定《人民日报》海外版来刊登公告。涉台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法院缺席判决,还要再公告3个月判决书。这样算来,审理一个涉台离婚案件少说也得一年时间。《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放心地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审结时间大大缩短,拿着判决书回内地也能得到认可。

  王婷法官说,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的多数为内地女性。

  变化二 利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

  王婷法官说,在《补充规定》出台前,内地配偶在离婚时已有子女,如果子女在台湾,一般就放弃了。如果子女跟自己在一起而又找不到台湾配偶,就无法提出索要抚养费,即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难以执行。因此,内地配偶一般就放弃了孩子或者放弃索要抚养费。《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在台湾提出子女抚养监护问题,在内地也可以得到继续执行,这样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就有了保障。

  变化三 便于执行台湾配偶财产

  王婷法官解释说,一些内地人士的台湾配偶在台湾有财产,在内地也有财产。

  由于两地没有执行协作关系,因此内地方如果选择在台湾诉讼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内地的财产;如果选择在内地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台湾的财产。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再者,内地方在内地离婚时,如果举证台湾配偶在台湾有房产或者存款等,需要提供房产证或者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当地法院认证,内地法院才认可,否则无法识别证据的真假,这对内地方来说非常难。《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方就可以在台湾诉讼离婚,这样举证比较容易。

  在拿到判决书后可以先在台湾执行判决,然后持判决书到内地,执行配偶在内地的财产,或者配偶转移到内地的财产,这样更有利地保护了内地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补充规定》出台后离婚最好去台湾

  王婷法官提醒说,《补充规定》出台后,如果台湾配偶有大量的财产在台湾,子女也在台湾,那么最好在台湾当地法院打离婚官司。

  这样在程序上省去了很多繁琐的手续,法院执行起来也方便。 在内地打官司比较难举证,所以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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