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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辖
2014-06-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涉外婚姻管辖是如何的?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大家整理了涉外婚姻管辖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法。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第六、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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