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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关于修改涉台结婚公证书格式的通知
2010-07-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6)司律公字函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为了适应当前大陆、台湾两地公证文书往来的需要,保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文书送达,经研究决定,今后在涉台结婚公证书中须加载男女双方户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涉台结婚公证书修订式样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结婚公证书

  (XXX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与XXX[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县)XX街道XX号,身份证件号码XX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登记结婚。

  XX省XX市(XX区/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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