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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无家可归也要不回房 承租权变更引母女官司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龙虎网报道】86岁高龄的刘老太太声称在自己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女儿李琴后,女儿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对她进行辱骂,迫使她住进养老院。

  日前,刘老太太将女儿李琴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信任之后是离家

  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一套房屋的承租人原系刘老太太。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负责对包括刘老太太承租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进行物业管理并有变更承租关系的授权。2005年7月1日,刘老太太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女儿李琴。公司根据刘老太太本人的变更申请,将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李琴。

  刘老太太称,2005年7月前,她一直租住自己名下的公房内。女儿李琴为了占有该房屋,向其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负担其治疗眼疾的医疗费用。于是,2005年7月,她为女儿出具委托书,委托女儿代理自己承租该房屋,并准备在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后将房屋转让给女儿承租。

  无可挽回

  然而李琴却利用该委托书,经由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了租赁关系,且在租赁关系变更后,迫使刘老太太进入养老院。因此,刘老太太才将女儿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她是该房屋合法承租人,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老太太将承租房屋变更为李琴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房屋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并无不当。基于上述事实,故对刘老太太要求确认其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并判令二被告变更承租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于2009年1月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视点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赣提醒广大老年市民,在财产权中,不动产的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程度极高,只要没有违法因素,产权或使用权一旦变更,再追回来的可能性很小,刘老太太的案子就是很好的证明。另一方面,子女赡养孝顺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父母有多少钱,几套房子没有任何关联,很多案例表明,提前将自己安身立命的房子过户给子女,一旦子女翻脸,往往吃亏的是父母。

  提前给有风险,不给又寒了子女的心,那么老年人应如何业处理该类财产问题呢?杨律师建议,老年人不妨采用遗嘱公证或遗嘱律师见证的办法,在遗嘱中许诺在自己身后将财产交给子女继承,只要父母在世一天,遗嘱都可以更改,如此则即便有了不肖子孙,看在钱的分上,也不会翻脸,这样既可以保证父母安度晚年,也可以保全家庭老少之间的和谐,可谓两全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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