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继承法 > 继承法 > 正文
外婆留下遗嘱没公证 外甥继承房产只好先告老妈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没公证

  继承房产只好先告老妈

  家住南京六合区的余先生最近很闹心:80多岁的外婆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名下房产由他继承,还找来两位律师签字作了证,可最近他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却被告知遗嘱未经公证,不能过户。

  律师说,这种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由法庭判决遗嘱有效,然后才能办理过户。余先生的母亲是独女,余先生本人也是独苗,除了他们母子,外婆没有其他亲人。没办法,他这个大孝子只好“忤逆”一次,将老妈告上了法庭。

  余先生跟外婆一起生活多年,感情十分深厚。老人家在本市玄武区有套住房。2006年,在她的要求下,家人请来两位律师,由她口述,律师执笔,定下一份遗嘱,确认房子由余先生继承。2008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同年11月底,余先生拿着外婆的死亡证明、外婆留下的房屋产权证、遗嘱及自己和外婆的关系证明,来到房产局,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余先生却被告知,外婆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房产继承中,必须以公证遗嘱作为过户要件。“我外婆的遗嘱是在律师见证下订立的!”余先生争辩道,他认为“律师的见证”已经足够权威。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要公证,只有见证人的签字是不够的。

  经过向律师咨询,余先生了解到,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判决他外婆的遗嘱有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据余先生介绍,外婆只有他母亲一个女儿,他母亲只有他一个儿子,也就是说,有权继承外婆的遗产的仅他跟母亲二人。这下子,余先生犯难了:难道要把老妈告上法庭?他是个大孝子,万没有想到有朝一日会跟母亲对簿公堂。

  几番思量后,余先生向母亲和盘托出此事。母亲听后十分理解,安慰他说:“儿子,没啥好顾及的,又不是来真的!咱娘俩走过场,只要能把事办了就成!”

  今年年初,余先生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外婆的遗嘱有效。他在起诉状中交待了办理过户手续时遇到的难题,并特别注明,起诉母亲纯属无奈之举。法庭上,余先生提供了外婆留下的遗嘱,当初参与订立遗嘱的律师也出庭作证,法官据此做出判决,认定余先生所持遗嘱有效,房屋由他继承。

  日前,余先生拿到判决书,终于可以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了。为此,他“额外”支出了3100多元诉讼费。

  承办法官解释说,通常情况下,立遗嘱并不需要公证,只要是出于本人的意愿,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就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果未经公证,办理过户手续就会很麻烦。房产部门如此“较真”,也是必要的,因为公证文书可以防范造假登记。

  法官同时提醒,以下几类房地产交易的行为必须办理公证:(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得到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