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嫁女”有无继承权
市民李女士致电媒体:我的父母于上世纪50年代结婚,盖了两间平房,儿女双全。2008年,平房拆迁,但我父亲却在安置前不幸病逝。后来母亲委托我哥哥签订了农房拆迁安置协议,抽到了75平方米的安置房,并且剩余25平方米等下次安置。分来的房子也是哥哥在住,我母亲和我共同生活。本来,我母亲曾到司法所就安置房分割问题进行调解,当时说好两个孩子各得50平方米,但我哥后来反悔并拒签调解协议,我母亲不久也病逝了。
我要求继承安置房六分之五的份额,我哥哥却认为,妹妹早就已经嫁出去了,没有资格分得遗产,即便要分,也应当是自己多分,因为自己尽了较多抚养义务。但我手上有母亲生前留下的代书遗嘱,遗嘱里明确表示,母亲拆迁分得的安置房份额和其继承我父亲的份额全部由我继承。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我想问问:“农嫁女”有没有继承权?
媒体回复:媒体了解到,代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外,代书遗嘱还应当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包括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等。
随后,媒体从李女士处获悉,目前此事已纠纷成讼。李女士所说的遗嘱,经法庭审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法庭还传唤了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况。但当法庭欲进一步核实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遗嘱人签名是否真实、见证人与继承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问题时,兄妹俩考虑到判决的风险,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妹妹继承安置房40%的份额,哥哥继承60%份额,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目前,这起双方积怨颇深的继承纠纷已经得到化解。
然而,针对李女士提出的问题,法官表示,农村地区受“男娶女嫁”“从夫居”等观念影响较深,有些人沿用约定俗成,认为农村出嫁女没有继承权。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故本案不得因女儿出嫁而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那么,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继承份额如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李女士父亲去世后,李女士母亲和儿女同为第一继承人,3人各继承其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三分之一份额,李女士母亲遗嘱中将自己的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其继承老伴的安置面积均给了女儿,加之女儿先前继承父亲的安置面积,共可继承10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六分之五份额,故女儿在起诉时主张要求继承安置房六分之五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