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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状告曾养孙未履行扶养 继承遗产协议
2011-08-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百岁陈老太在老伴去世至今的20多年里,一直靠着微薄的补助金独居生活。两年前,曾养孙佟小北突然出现,主动要求照顾老人的生活,并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扶养遗赠协议书。然而,协议签订后不到两年,陈老太就以佟小北未履行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这份协议。日前,徐汇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陈老太的诉请。

  陈老太出生于1909年,她和丈夫一直膝下无子,上世纪70年代,老夫妇收留了佟小北的父亲,以祖外孙关系相称。1978年,佟小北出生后,户口报入陈老太家里。1985年,陈老太的老伴病故。没有收入来源的陈老太靠着老伴单位每月给予的补贴生活。佟小北长大后,跟随父母搬离了陈老太的住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佟小北也结婚生子。2003年,陈老太以空挂户口为由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将佟小北儿子的户口迁出,但却得到了“佟小北父子经常居住地址不明确,暂不予强迁”的答复。

  2006年7月,陈老太通过出让住房使用权获得转让费68万元。与此同时,久未谋面的佟小北找到陈老太及当地居委会,提出与陈老太建立扶养遗赠关系的要求。并同时签订了扶养遗赠协议。协议约定,佟小北自愿照顾侍奉老人的生活,不能直接照顾的,给老人安排好佣人。每年给老人做一次健康检查。每月补贴生活费600元,不低于半个月探望老人一次。而陈老太则承诺其遗产由佟小北继承。然而协议签订后,陈老太认为佟小北只是冲着钱来,并没有尽到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2008年11月,陈老太将佟小北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协议。

  陈老太诉称,协议签订后,佟小北并未按协议履行,仅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支付了夜间保姆费2100元。2007年5月7日自己不慎骨折住院至同年10月中旬出院,佟小北仅到医院探望过4次。不仅不履行给付每月600元生活费的义务,也不予照顾和探望,足以证明被告根本不履行协议,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佟小北辩称,两人的关系是事实收养关系。从自己出生到1996年搬离的前后10年间,一直都不定期地在照顾原告。2006年7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经过相关居委会组织予以确认的。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每月看望老人及给付生活费方面确有欠缺,但不是没有履行协议。原、被告之间是有亲情的,故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按照协议,扶养人应承担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并未按照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定期按时照顾原告及支付原告的生活费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原告也表示同意返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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