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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继承公证可以突破一户一宅限制
2016-03-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农房继承公证是莱山公证处的常办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赠与公证、买卖公证和继承公证。

  在办理赠与或买卖公证时,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规定,所谓“一户一宅”,应当满足户口在本村,且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A村居民将农房赠给户口不在本村的子女或者A村居民在自身已有农房的前提下又向同村村民购买第二套房产,都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因而无法办理房产过户。

  为避免村民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因无合格继承人导致无法继承,如A村居民去世遗留房产一套,但所有继承人户口都不在本村。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及房屋管理部门的现行政策,在办理农房继承时,即使继承人不是本村户口,也可以办理过户;并且,继承人在本村已有房产的,依然可以将被继承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突破了“一户一宅”限制。

  在继承农房时,通常都是根据 “地随房走”原则,在办理房产继承后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员曾遇到部分当事人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在这种情形下,是无法单独就宅基地办理继承公证的,因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不同于房产,并不能成为村民个人的遗产,因而不能继承。需要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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