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财产 国库取得5年内不得处分
2016-04-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无人继承财产权利归属将有重大变革!过去由国库“源始取得”的性质,将改为继受取得,且自取得时起5年内不得处分或拨用这些取得的国有财产,以利一旦有人主张继承权利时返还私人财产,以维持社会秩序。
行政院会周四(31日)将通过《民法》亲属篇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无人继承财产作出重大修正。行政院政委蔡玉玲表示,过去无人继承的财产由国库依“源始取得”性质概括承受,惟一旦有人出面主张权利经常衍生争议。
法界人士认为,这是属于私人财产,因此决定将性质界定改成“继受取得”,且国库自取得5年内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不能任意处分,或进行足以影响继承人请求返还的其他行为,以保障个人的私有财产权。而处分定义将另订之,包括有偿或无偿拨用都算。
政院官员说,现行《民法》规定像荣民,或单身的人,有些死亡后,无人继承其遗产,因此在清偿债权后,有剩余归国库所有,但突然有人出面主张遗产权利时,动辄衍生很大争议;例如继承都会区精华土地时,究竟属“源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差别很大,因此依法界人士主张,将国库取得的性质改为“继受取得”。
虽然规定5年内国产署不得处分,但也有例外。当继承财产致有毁损之虞,或不便保管时,可拍卖、变卖,并由国库保管其价金,例如一辆汽车,国家无法帮无人继承者保管,若不变卖恐怕价值会有重大损害,就可以先行处分。未来有人主张继承权利,只能就剩余财产部分行使权利。而国库保管的费用,可从主张继承权利的人行使权利范围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