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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家庭财产和继承制度
2011-08-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家庭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终于成熟和完备,以唐律为核心,令、格、式并存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唐代家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其中家庭财产和继承制度也日臻完善。家长制和宗法制是唐代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和继承制度。唐代继承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身份继承,二是财产继承,就其实质而言,前者是政治利益和荣誉的转移,后者是经济权利的转移,就转移的方式看,前者不可以分割,后者则可以分割。唐代的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时人十分看重;唐代的财产继承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在继承的过程中也会有若干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唐代 家庭 财产 继承 制度

  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继承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秩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进步。研究它的家庭财产和继承法律制度,对于研究整个家庭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继承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等相关资料,还原唐代社会继承法律制度原型,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继承法律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重刑轻民”思想影响,国内学术界对于古代家庭继承制度的研究仍不够,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唐代继承制度作深入的探讨,以期为达到理论研究方面的进一步完备尽微薄之力。

  一、唐代家庭财产制度

  唐代家庭财产制度,名义上是财产共有制度,一切财产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即所谓“同财共居”;但实际上,家庭成员对财产的支配权是不平等的,只有家长才握有对家庭一切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唐律规定:“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辄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即家长在时,法律不允许子孙私自处理家产,并视子孙私自典卖家产之行为为无效行为。法律还规定:“卑幼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物等”,须“尊者同署文契”,违者,钱主及保人并“先决二十,其本利仍令均摊填纳”。另外,在唐代,家长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割家产,则比私自处置家产罪名更重,法律上属“不孝”之罪,犯者要处以三年徒刑。除此之外,唐朝统治者还利用宗教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如唐代佛教典籍里编造了许多子女擅用家财,死后遭报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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