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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请求精神赔偿二审案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当事人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同意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丈夫支付妻子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案情

  王女士与江先生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2010年3月,王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酗酒,并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自己拳脚相加。2009年12月底,江无缘无故将自己毒打一顿并离家出走。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江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江承担诉讼费。江辩称,同意离婚;王所称酗酒并对其有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同意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丈夫支付妻子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上诉

  双方均不服,王女士以江某长期酗酒,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残酷近似于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男主人公的翻版,对其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江某醉酒对其进行殴打后,屡次向其道歉,并写下“协议”保证不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如再犯,自愿赔偿其2万元精神损失,一审判决1万元精神损失费过低,要求调整为2万元。江先生对婚姻破裂有过错,应少分得财产为由;江先生以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失费为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江先生对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无不当。双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拟定过协议,称江先生如积习难改、老毛病重犯,江先生自愿补偿给王女士2万元,但该协议包含了双方为了维系婚姻关系所做的让步,不能作为双方离婚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江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情节,酌情确定由江先生给付王女士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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