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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请求精神赔偿金
2011-04-1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男子经常酗酒,酒后就对妻子和女儿无端殴打和辱骂。为此,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两万元。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男子要赔偿原告医疗费6000余元和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

  原、被告于1987年结婚,后生育一女。原告诉称,二人结婚后感情较差,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即对她和女儿无端殴打和辱骂,给她和女儿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后家人和朋友

  多次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但被告仍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原告特请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被告却说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没喝酒闹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1994年,就曾发生过被告因猜疑而用暴力侮辱原告,使原告服安眠药试图自杀之事。2000年,被告酗酒后再次对原告施暴,使原告右股骨骨折。原告为此住院治疗,进行复位手术,术后一直未痊愈,导致右股骨头坏死。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被告对此负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且,婚姻法赋予了受害方在离婚时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婚内暴力并没有很好的制裁方法,受害者在离婚时也不能获得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被告赔偿原告支出医疗费的一半6646元。同时,被告的暴力行为也直接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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