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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亲生 法院判妻子赔3.5万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齐某和付某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子,付某养子一年多竟然发现儿子跟自己越长越不像,经亲子鉴定发现原来子非亲生,愤怒的他将妻子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今天,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齐某应当支付付某抚养“儿子”的费用15000元,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0000元。
齐某和付某五年前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一年后,经双方父母主持,两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随即开始了甜蜜的夫妻生活。但是甜蜜并没有持续多久,几个月后,付某发现妻子及其娘家人较为势利,对自己安于现状享受生活的态度非常不满,甚至岳父岳母也时有指责。后来,要强的妻子又找了一份繁忙、收入较高的工作,经常早出晚归,对丈夫微薄的收入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2005年4月,齐某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男孩。全家人欣喜若狂,孩子满月时付家人更是大摆宴席、遍请宾朋庆贺。但是让付某奇怪的是,妻子对全家人的兴奋并不以为然,有时妻子还指责家人没本事、不能挣钱。一开始付某以为只是产后抑郁的一种表现,对齐某照顾地更加细致周到,但两个月过去了,齐某还是没有好转。付某在妻子的一次半夜抱怨中忍无可忍的争吵了几下,妻子家人闻讯赶来,付某又跟岳母吵了几句,后来还打了起来。
妻子一怒之下带着儿子回了娘家,从此常住了下来。奶奶想念孙子,就经常把孩子抱来自己抚养,而齐某则是任付家人百般相劝无论如何不愿再回来。转眼十个月过去了,孩子已经呀呀学语了,付家人却发现,这个宝贝孙子不论怎样看都不像自家人,长得跟父亲相像的地方更是一点也没有。
今年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的消息传来,付某决定带儿子做个鉴定。鉴定结果让全家人五雷轰顶:“付某不具备‘儿子’的遗传基因,排除其间的父子关系”。养了一年多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家亲生!
付某痛定思痛决定起诉离婚,并讨要自己已支付的抚养“儿子”的费用。今年四月底,付某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并要求齐某赔偿其怀孕期间的营养费、分 娩医疗费、满月酒席费、“儿子”的奶粉尿布费、母亲照顾“孙子”的误工费、“儿子”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青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孩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该子女与原告无父子关系,尽管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不能认定原告对孩子有法定抚养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鉴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产生损失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了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抚养“儿子”所支出的经济费用15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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