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获准 认女无据终未成
摘要:亲子鉴定遵循双方自愿原则。看着前女友的女儿越长越像自己,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确认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前女友不同意亲子鉴定,最终证据不足不获法院支持。
隔壁前女友所生的4岁的小女孩越长越像自己,单身的张先生认女心切,将女孩母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抚养关系。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先生要求该女孩由其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余小姐从湖北老家来沪后借住于张先生隔壁,1999年经人介绍与张先生相识,2000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又分开生活。此后,余小姐与另一男子王先生相识,并于2002起与王先生同居生活。2003年4月22日,余小姐生下一女孩,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女孩父亲为王先生。
近来,看着隔壁小女孩长大的张先生,发现小女孩的外貌与其十分相似,于是产生了认女的想法。今年3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抚养关系,判令小女孩由其独自抚养。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其于五、六年前已认识余小姐并同居生活。期间,余小姐在与王先生同居生活时,与自己关系仍未稳定,因此在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仍依王先生命名。但随着女儿的长大,与自己外貌越来越像,故请求依法判令小女孩由自己独自抚养至18周岁止。
余小姐则辩解,女儿非张先生所生,而是自己与王先生所生,与张先生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因余小姐不同意而鉴定未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要求法院确定小女孩与其系父女关系,但从小女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来看,父亲姓名载明为“王先生”而非张先生,且余小姐亦否认小女孩系张先生所生,又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此情况因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故现无证据表明张先生是小女孩之父。因此,对张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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