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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刚柔相济 以人为本
2010-11-29作者:未知来源:中顾网

  2010年9月13日大庆市****人民法院庆新法庭做出的(2010)让庆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一起探视子女权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2006年3月3日经大庆市****人民法院庆新法庭调解离婚,婚生一子苏某,现年2周岁,随被告生活,现因被告不允许原告探视子女,故原告来院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子女的探视权,并要求每月与子女共同生活5天。

  本案受理后,法庭审判人员在庭前多次找到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争议较大,被告认为原告可以看孩子,但不能把孩子接走,因为孩子刚到2周岁,如果被告将孩子接走送回来后,孩子就会哭闹,并且孩子将要入托,如果接走就会影响到孩子的学习生活,而原告坚持要把孩子接回家住,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子女的探视方法。另外,原、被告双方对彼此都有想法,矛盾突出。为了不激化矛盾,法庭审判人员认为,此起案件应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工作重点,以调解方式处理为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开庭之前,法庭多次找原、被告进行做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因势利导,但是原、被告仍各己见,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最后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审判人员仍没有放弃对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终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原告每半个月探视孩子一次,早上将孩子从被告处接走,晚上将孩子送回被告家,使此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认识到在我国处理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思维观念、利益关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矛盾尖锐、复杂,给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带来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此起探视子女权纠纷,就是一个新的婚姻家庭类案件,通过调解此案,我们认识到严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应该是主动、耐心、灵活、开放、保密相结合,只有大力开展调解工作,才真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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