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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降低抚养费案
2011-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提供证据主张降低抚养费,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她主张的生活困难。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张女士和其前夫离婚时已有约定,法院也已经确认,所以她应自觉履行,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案情

  日前,张女士将亲生儿子小浩告上法庭,她在诉讼中说,她与前夫在2008年7月离婚,离婚时前夫要求她每月给儿子450元抚养费。张女士称,她每月仅有600元左右工资,给完抚养费仅剩120余元,另外还有债务要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现其和母亲一起居住,将原来的房子租出去了,有400元租金,现要求自2009年6月起,降低抚养费为每月115元。

  庭审中,作为小浩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说,原告工作多年,有固定工资,还有大额存款,其名下房子出租多年,租金收入稳定,其收入有给付能力,而他则早年下岗,到处打工收入不稳,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损害了儿子小浩的利益,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每月除固定工资外,还有出租房屋的400元收入。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原告和被告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已有约定,法院也已经确认,所以原告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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