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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
2011-03-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条法律条文说明,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向家长索要抚养费,而法院法院均作出大学生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败诉的判决。因此,我国法律排除了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抚养费给付的对象

  追索抚养费,首先要了解抚养费给付的对象包括哪些,抚养费给付的对象也就是抚养费诉讼的主体资格,即哪些人有权利要求抚养费。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成年为止。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父母仍然要给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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