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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本文涉及变更抚养费的法定条件即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和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抚养费变更的程序

  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关于抚养费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当事人出现增加或减免抚养费的法定事由后,权利主体可以依据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请求法院变更抚养费数额,作出新判决。此新判决的效力与原判决的法律效力没有冲突,因为新判决是依据新情况、新理由作出的,相当于对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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