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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停付抚育费成案件新类型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法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子,约80%是因为父母闹离婚。一法院公布:在该院民一庭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二审案件中,2008年为115件,2009年为197件,2010年1月至5月为55件,从数量来看,涉未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离婚主要涉及财产子女

  据悉,2008年至今,市五中院共审结涉未案件367件。其中,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285件;抚育27件;变更抚养关系21件;解除非法同居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1件;涉及监护权的1件;确认生身父母的2件;涉及亲子鉴定的2件;人身伤害的28件。

  “对所审结的涉未案件案情逐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明显特点。”民一庭有关法官说,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数量最大,约占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80%。父母离婚产生的结果除了财产的分割,最为重要的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抚育费纠纷案明显增多

  特点一是抚育、抚养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包括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父母争夺抚养权的原因又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把孩子作为今后生活的精神寄托,这种以母亲的情况居多;二是把孩子作为可据此多争夺财产的筹码;三是把孩子作为以后刁难和报复对方的工具。

  抚育费纠纷案的数量近几年明显增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增加抚育费,这类案件构成了变更抚育费案件的主体,每年约占90%以上。主要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是个长期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也在不断地上涨。

  此外,也存在着离婚当时父母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轻率放弃要求对方支付抚育费的权利,现如今又转而追索的情况。

  停付抚育费成案件新类型

  二是要求减少或停止支付抚育费。这类案件属近几年增加的新类型案件,所占比例不足10%。往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或染恶疾,以原定数额给付抚育费能力不足或欠缺为由,经与对方协商不成,而诉请法院减少或停止支付抚育费。还存在部分离婚父母一方以子女系其非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育费的案件。在前二类中,除非是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当事人提交新证据,改判的比例较低。

  第三是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案件明显增多。近几年舆论、媒体对这类案件的报道力度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度也大为增加,同时法律对此的规定也尚不完善,社会各界包括合议庭对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均有分歧,导致这类案件在二审中改判的比例较高。

  询问孩子的真实意愿

  “孩子的真实意愿,是法院最后裁判的重要依据。”该法官说,依照“儿童权利最大化”的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抚养、监护、探望等问题时,法院会尽可能地询问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以此作为最后裁判的依据之一。特别是在审理校园伤害案件时,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理解,而不是作为家庭或者学校的附属部分,强调其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位阶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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