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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亲情价值比金钱大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多元化的社会里,婚姻纠纷案件有增多的趋势。据了解,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又占有相当比例。一些涉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只知道子女抚养的一般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特别规定却不甚了解,严重阻碍了自身权益的维护。

  1.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继续付抚养费吗?

  案例:

  8年前,刘艳敏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孙某离婚。当时二人协议:13岁的女儿归她抚养,孙某当然每月将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打入刘艳敏为女儿准备的专用银行卡中。可从女儿年18岁生日过后起,再也见不到孙某打钱来。女儿刚读大学一年,虽然成年了,可正是用钱时候。她找孙某商量,孙某的口气相当强硬:我就是有能力也不管,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就是到18周岁!孙某的说法对吗?

  法律点评: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我国法律对此义务履行时限规定到子女18周岁止。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法律是疏而不漏的,总会全面均衡、做出特别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等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可见,对于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请注意,法律对此要求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刘艳敏可依据此法律规定,与孙某协商,如果不成,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2.违约未引产,孩子父亲可否不尽义务?

  案例:

  正在读研的杨玉文与女友马晓静发生性关系不久,马晓静发现自己怀孕,并与杨玉文商量如何是好。杨表示现在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便让晓静引产。杨玉文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还特意送来1万元现金交给晓静,作为引产费用。可晓静并没有引产,竟然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下来。两人为此矛盾不可调和。当晓静要求杨玉文给付抚养费时,杨玉文以晓静违约为由加以拒绝。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所生子女,都同样享有同等被抚养教育的权利。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来限制或取消的。作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法律都将支持、保护被抚养人获取这一权利。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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