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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减少或增加的条件有哪些?
2018-05-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子女,那么就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作出协商或判决,然而抚养费数额在确定之后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日后随着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数额。那么子女抚养费减少火增加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总的说来,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主要是指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数额,因此变更的条件主要分为: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其中,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以上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子女抚养费减少或增加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离婚法律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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