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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2017-08-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失去经济来源或收入下降,是否可以减少抚养费?起诉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起诉减少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抚养费的标准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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