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子女支出的抚养费,能要求补偿吗?
10年前,丧妻的胡某经人介绍与丧夫的孙女士相识,后登记结婚。登记后,孙女士带着不满8岁的儿子清清,与胡某共同生活。孙女士的收入很低,3人主要靠胡某的工资生活,清清的教育费也靠胡某负担。胡某退休后收入减少,而清清上大学后花费增多。因钱的问题,孙女士与胡某的关系日益紧张。最近孙女士提出离婚,胡某表示同意,但胡某提出要孙女士补偿他10年来供养清清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胡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说法
胡某的补偿要求无法律依据。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本是一种姻亲关系,一般无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这就是说,继父母子女只要在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教育抚养义务(如对继子女生活上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
胡某与继子清清共同生活10年,并且承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清有赡养胡某的义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也指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继子女对曾经抚养教育过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是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既然继父母享有请求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那么继父母就无权要求他方补偿其支出的生活教育费。所以,胡某要求孙女士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