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 孩子诉请抚养费获支持
六年前,一岁的晨晨父母协议离婚。六年后,晨晨的母亲吴某认为其父亲董某并未尽到抚养义务,晨晨起诉至法院维权,其母亲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2017年1月25日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获支持,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原告晨晨诉称:原告父亲董某与原告母亲吴某于2010年上半年协议离婚,原告一直由母亲吴某和外祖父母抚养,被告有工作,却一直不尽抚养义务。现原告每月的生活、学习等费用近3000元,父母应各承担近1500元。按照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应是工资收入30%的规定,被告每月也应承担近1500元。现诉请被告董某给付原告六年来的抚养费72000元,自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原告年满18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庭上,被告董某辩称: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已按约定支付过孩子奶粉钱、学费和生活费,现在的家庭经济情况无力支付每月生活费1000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第一项要求六年的抚养费72000元的诉请,酌定第二项诉请。对此,原告认为孩子生活开销多,被告从未正式给过抚养费,其给付的奶粉费等不能代替给付抚养费。
庭审结束后,通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董某自2017年元月起每月支付晨晨抚养费800元;被告董某给付晨晨前期抚养抚养费20000元。(方芳)
法律链接: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