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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纠纷的处理
2016-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定义务。根据扶养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同,广义的扶养可分为抚养(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助和教育)、扶养(平辈亲属间的供养和扶助)和赡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扶助和供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指双方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对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责任:

  例:田女士与赵某因双方夫妻感情恶化,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某控制,田女士又无其他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双方尚存在夫妻关系,赵某依法应对田女士有扶助的义务。故田女士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法院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分居后,赵某作为照管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某给付扶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田某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法院最后判决赵某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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