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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养方更改孩子姓名,另一方义务可免除?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周先生每半月探望一次。离婚后,杨女士常以种种借口阻止周先生看望儿子,甚至在未告知生父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周先生知道后,拒绝给付抚养费并愤然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法院在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对其拒付抚养费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点评: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具体说来,这项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三方面内容。那么,离婚后,带养方是否可以更改子女的姓名呢?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此规定体现了父母平等的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其基准点在于父母的共同亲权和法律对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无论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只要父母双方健在,除非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本案中杨女士的做法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而周先生以此拒付抚养费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可“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只限于孩子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如果生母在离婚后让孩子跟自己姓,法律未规定生父有要求改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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