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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费用谁带孩子谁承担?
2016-05-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时,7岁的女儿莹莹随母亲生活,其父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今年1月,莹莹患急性肾炎住院治疗20多天,新农合报销后医疗费高达2.1万元。刘某要求与张某分担女儿的医疗费时,后者以已经组建家庭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医疗费1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孩子因病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被告给付的抚养费又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女儿的部分医疗费用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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