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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离婚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2016-04-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同时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

  原告是女子武,被告是男子魏。2006年8月,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一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生活的艰辛,让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淡。发展到最后,两人甚至不能好好沟通。

  今年8月6日,武将魏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与魏离婚。武还提出请求,女儿跟自己生活,魏需要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2400元。庭审中,武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的复印件。魏对这个证据,予以否认。魏说,他俩从来没有补办过结婚登记手续。而稷山县民政局也出具了证明,证明武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编号不存在,也没登记档案。

  经过法庭调查,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相互陈述,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武对魏的离婚起诉。原因很明显,两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何来离婚之说。

  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地区,类似情况还广泛存在。那么,当两个人过不下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出现争议时,该如何解决呢?法官告诉武,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承担问题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同时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分开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至于抚养费数额问题,应当按照女儿的实际需求、魏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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