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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父亲索抚养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
2015-11-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3日审结了一起大学生状告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正在大学读书的赵某因已超过十八岁而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赵某是广西某大学的一名大学生,现年21岁,身体健康。其父母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按照判决书,赵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赵某年满18周岁止。

  实际上,父亲给付抚养费至赵某高中毕业(当时赵某已19岁)。2013年9月,赵某考入广西某大学,每年学杂费、生活费等共计20000余元。由于学习、生活费用较大,赵某要求父亲分担部分费用,但其父亲以工资低,且需要照顾新家庭为由予以拒绝。

  2015年9月,赵某以其尚无收入来源,单靠母亲的工资收入难以承担学习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每年支付10000元学杂费和生活费,直至其完成学业止。

  大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作为成年人向其父亲索要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虽然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须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现赵某在大学就读,身体健康,且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其父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用。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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