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不能收养子女?
2016-03-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3月7日,美国《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位名叫梅利莎·卡斯特罗·怀亚特的已婚同性恋妇女的文章,她在文章中讲述了想收养一位患重度畸形足的中国孤儿,却因违反中国的相关规定未能如愿的故事。
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官方网站介绍,该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寻找收养对象,同性恋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违反《收养法》的原则,所以外国同性恋者不能在华收养子女。
此消息一出,即引起网友激烈讨论。
支持同性恋收养的网友说:同性恋违背社会公德?这是赤裸裸的歧视。遗弃孩子才是违反社会公德,人家只是真心想收养一个可怜的孩子!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于收养有这样的条款: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该法同时还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可见性取向和婚姻状态并不在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列。
而反对同性恋收养子女的网友说,我不反对同性恋结婚,但强烈抗议同性恋收养孩子。你们不要自私的为了满足自己有个完整的家,而故意去收养,你们给不了小孩子最完整的爱,即使你们尽最大的努力,那个爱也不是完整的。
还有网友担心在同性恋家庭成长的孩子会有身心缺陷,而且也更容易变成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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